独立法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六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指定专门合规风控人员对基金销售业务的经营运作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并保障合规风控人员履职的独立性和有效性。合规风控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职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不得兼任与合规风控职责相冲突的职务。 合规风控人员应当对基金销售业务内部制度、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和新销售产品、新业务方案等进行合规审查,出具合规审查意见,并存档备查。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于每一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年度监察稽核报告,并存档备查。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