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基金销售业务规范

第二十二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持续为投资人提供信息服务: (一)及时告知投资人其认购、申购、赎回的基金名称以及基金份额的确认日期、确认份额和金额等信息; (二)提供有效途径供投资人实时查询其所持基金的基本信息; (三)定期向投资人主动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四)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做好有关信息传递工作,向投资人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与投资人约定提供前款规定信息的方式。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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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