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基金销售业务规范

第二十一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销售协议等的约定收取销售费用,并如实核算、记账;未经招募说明书载明,不得对不同投资人适用不同费率。 基金销售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投资人提供除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约定服务以外的增值服务的,可以向投资人收取增值服务费。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