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基金销售业务规范

第二十条

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基金销售协议等的规定,归集、划转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确保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安全、及时划付,并将赎回、分红及未成功认购、申购的款项划入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使用的结算账户。中国证监会就特殊基金品种、特殊业务类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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