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销售,是指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活动。 基金销售机构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未经注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基金销售业务。 基金服务机构从事与基金销售相关的支付、份额登记、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适用本办法。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