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基金销售业务规范

第十九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份额发售公告、招募说明书等文件的约定,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不得擅自拒绝接受投资人的申请。 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应当全额交付款项,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作为下一个交易日的交易处理,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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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