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基金销售业务规范
第十八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关职责,有效识别投资人身份,核对投资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登记投资人身份基本信息,确保基金账户持有人名称与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名称一致,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了解投资人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客户法定基本身份信息等反洗钱必要信息,并为基金管理人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相关职责提供协助。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