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基金销售业务规范

第十六条

基金销售机构开展基金宣传推介活动,应当坚持长期投资理念和客观、真实、准确的原则。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集中统一制作和使用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并对内容的合规性进行内部审查,相关审查材料应当存档备查。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管理规范,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