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基金销售机构注册

第十三条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保持股权结构稳定。股权相关方应当书面承诺,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3年内不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关系的变更。 股东质押所持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股权的,不得约定由质权人或者其他第三方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也不得变相转移对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股权的控制。持有独立基金销售机构5%以上股权的股东,质押股权比例不得超过所持该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股权比例的50%。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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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