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基金销售机构注册
第十三条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保持股权结构稳定。股权相关方应当书面承诺,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3年内不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关系的变更。 股东质押所持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股权的,不得约定由质权人或者其他第三方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也不得变相转移对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股权的控制。持有独立基金销售机构5%以上股权的股东,质押股权比例不得超过所持该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股权比例的50%。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