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基金销售机构注册

第十二条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股东以及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其中控制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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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