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第七条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七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三)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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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