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但是未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主动告知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相关政策。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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