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第四条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四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