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第四条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四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