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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