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二条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出增发、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应当符合法定事由和规定程序;决定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告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并说明理由。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