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出增发、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应当符合法定事由和规定程序;决定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告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并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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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