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 / 第三条独立法条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本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