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 / 第二十九条独立法条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九条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九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终止审核确认程序。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