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第十一条对于已经受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单独登记备案。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