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第二十七条

第七章 实施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有违反本规范情形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教育;其中,违反执法纪律、办案规范、装备使用规范应予处分的,由处分决定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住房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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