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第十八条第五章 着装规范第十八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按规定佩戴帽徽、肩章、领花、臂章、胸徽、胸号等标志标识,不得佩戴与执法身份不符的其它标志标识或饰品。制定机关住房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