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五章 着装规范

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按规定佩戴帽徽、肩章、领花、臂章、胸徽、胸号等标志标识,不得佩戴与执法身份不符的其它标志标识或饰品。

制定机关
住房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