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三章 办案规范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场所设施、扣押财物。

对先行登记保存或扣押的财物,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

制定机关
住房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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