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工作机制办公室决定对申报的外商投资启动特别审查的,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申报的外商投资不影响国家安全的,作出通过安全审查的决定; (二)申报的外商投资影响国家安全的,作出禁止投资的决定;通过附加条件能够消除对国家安全的影响,且当事人书面承诺接受附加条件的,可以作出附条件通过安全审查的决定,并在决定中列明附加条件。 特别审查应当自启动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审查期限。延长审查期限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审查期间,当事人不得实施投资。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