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当事人向工作机制办公室申报外商投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报书; (二)投资方案; (三)外商投资是否影响国家安全的说明; (四)工作机制办公室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报书应当载明外国投资者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投资的基本情况以及工作机制办公室规定的其他事项。 工作机制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代为收取并转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当事人向工作机制办公室申报外商投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报书; (二)投资方案; (三)外商投资是否影响国家安全的说明; (四)工作机制办公室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报书应当载明外国投资者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投资的基本情况以及工作机制办公室规定的其他事项。 工作机制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代为收取并转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