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国家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工作机制),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 工作机制办公室设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承担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的日常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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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