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进行投资,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