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进行投资,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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