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其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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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