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当事人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将其作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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