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附条件通过安全审查的外商投资,当事人未按照附加条件实施投资的,由工作机制办公室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处分股权或者资产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投资实施前的状态,消除对国家安全的影响。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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