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当事人向工作机制办公室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信息的,由工作机制办公室责令改正;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信息骗取通过安全审查的,撤销相关决定;已经实施投资的,责令限期处分股权或者资产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投资实施前的状态,消除对国家安全的影响。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