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决定,由工作机制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监督实施;对附条件通过安全审查的外商投资,可以采取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对附加条件的实施情况进行核实。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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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