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决定,由工作机制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监督实施;对附条件通过安全审查的外商投资,可以采取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对附加条件的实施情况进行核实。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