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工作机制办公室对申报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期间,当事人可以修改投资方案或者撤销投资。 当事人修改投资方案的,审查期限自工作机制办公室收到修改后的投资方案之日起重新计算;当事人撤销投资的,工作机制办公室终止审查。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工作机制办公室对申报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期间,当事人可以修改投资方案或者撤销投资。 当事人修改投资方案的,审查期限自工作机制办公室收到修改后的投资方案之日起重新计算;当事人撤销投资的,工作机制办公室终止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