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工作机制办公室对申报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期间,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提供相关材料,并向当事人询问有关情况。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 当事人补充提供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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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