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第十条第十条工作机制办公室对申报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期间,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提供相关材料,并向当事人询问有关情况。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 当事人补充提供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