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七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派的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 执法人员的回避,由管理专利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的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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