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九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假冒专利行为的行为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处罚决定书写明的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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