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 第四十九条独立法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假冒专利行为的行为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处罚决定书写明的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