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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