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成立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确定行为人的违法所得: (一)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的,以产品销售价格乘以所销售产品的数量作为其违法所得; (二)订立假冒专利的合同的,以收取的费用作为其违法所得。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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