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成立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确定行为人的违法所得: (一)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的,以产品销售价格乘以所销售产品的数量作为其违法所得; (二)订立假冒专利的合同的,以收取的费用作为其违法所得。
- 制定机关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成立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确定行为人的违法所得: (一)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的,以产品销售价格乘以所销售产品的数量作为其违法所得; (二)订立假冒专利的合同的,以收取的费用作为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