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假冒专利行为的查处

第三十六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假冒专利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结案。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15日。 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述案件办理期限。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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