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假冒专利行为的查处

第三十五条

经调查,假冒专利行为成立应当予以处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写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成立的证据、理由和依据; (三)处罚的内容以及履行方式; (四)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公章。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