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假冒专利行为的查处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行政处罚。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实。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属实、理由成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予以采纳。
- 制定机关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假冒专利行为的查处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行政处罚。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实。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属实、理由成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