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假冒专利行为的查处

第三十二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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