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假冒专利行为的查处

第三十一条

案件调查终结,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根据案件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假冒专利行为成立应当予以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假冒专利行为轻微并已及时改正的,免予处罚; (三)假冒专利行为不成立的,依法撤销案件; (四)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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