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假冒专利行为的查处

第二十九条

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由行为发生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管辖。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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