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假冒专利行为的查处
第二十九条
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由行为发生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管辖。
- 制定机关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假冒专利行为的查处
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由行为发生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