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假冒专利行为的查处
第二十八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受举报、投诉发现涉嫌假冒专利行为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者收到举报、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立案,并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 制定机关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假冒专利行为的查处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受举报、投诉发现涉嫌假冒专利行为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者收到举报、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立案,并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