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专利纠纷的调解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制作调解协议书,加盖其公章,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未能达成协议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撤销案件的方式结案,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 制定机关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专利纠纷的调解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制作调解协议书,加盖其公章,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未能达成协议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撤销案件的方式结案,并通知双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