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章 专利纠纷的调解第二十三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收到调解请求书后,应当及时将请求书副本通过寄交、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意见陈述书。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