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专利纠纷的调解

第二十二条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 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 (二)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三)请求调解的具体事项和理由。 单独请求调解侵犯专利权赔偿数额的,应当提交有关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处理决定书副本。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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