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二章 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第十七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举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将口头审理的参加人和审理要点记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执法人员和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