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

第十七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举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将口头审理的参加人和审理要点记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执法人员和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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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