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

第十五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制作调解协议书,加盖其公章,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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