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
第十五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制作调解协议书,加盖其公章,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 制定机关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制作调解协议书,加盖其公章,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