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第九条

第九条

必要时,海关可以要求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补充申报。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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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