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遵循客观、准确、统一的原则。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